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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2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六年五月一日一○五年度審易字第九一二號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許志瑋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 日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912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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