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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嘉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1305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呂嘉霖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呂嘉霖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2行至第23行關於「純質淨重18.447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411公克」、第23行至第25行關於「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0包及內含愷他命之咖啡包8 包(驗前淨重41.719公克,驗餘淨重38.741公克、純質淨重32.219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0包(驗前淨重39.191公克、驗餘淨重38.741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2.219公克)、混合式毒品8 包(毛重共3.95公克)」;
另證據欄應增列「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3 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觀之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明。
查本案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紀錄,並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5 年6 月23日23時許,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5 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依上揭法文規定,自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
而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如持有數量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亦應受刑事處罰。
核被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其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之部分,被告係於105 年6 月23日23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民生路上之「湯姆熊遊藝場」,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鴻」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38,000元之價格一次購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罪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皆構成累犯,並均應加重其刑。
㈤被告係於警方攔查之際,即主動自行取出置於其側背包內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1包、愷他命20包、混合式毒品8 包,交付警方扣案,並坦承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警卷第2 頁反面),核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警員孫志忠製作之職務報告內容相符(警卷第1-1 頁),是被告對於未經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自知所為非是,勇於面對,且因此自首而節省司法資源,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㈥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可參,猶未能斷絕毒癮而再行施用,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惟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之侵害,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
另被告漠視法令禁制,為供己施用,購買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不僅可能因施用而戕害自己身心,如流向他人持有施用,更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其甫持有未久即為警查獲,暨衡量其為供己施用而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警卷第4 頁反面)、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警卷第36頁)、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之調查詢問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警卷第2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按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準此,縱行為人行為時係在105 年6月30日以前,如法院裁判時係在105 年7 月1 日以後,則關於沒收部分,應逕行適用105 年7 月1 日生效之相關規定,而毋須先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擇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而為適用,先予敘明。
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而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此固為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明定,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規定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以,於105 年7 月1 日以後,如有依修正後第18條、第19條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或沒收之情形,應直接適用各該規定,而無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1包(驗前、驗餘及純質淨重詳如附表一所示),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院報告日期105 年8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67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可參(偵卷第21頁、第22頁),另用以盛裝上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1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同本案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諭知沒收銷燬之,而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均不再行諭知沒收銷燬。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
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
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
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
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 號、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裁判要旨參照)。
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20包及混合式毒品8 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白色結晶粉末20包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驗前、驗餘及純質淨重詳如附表二所示);
混合式毒品8 包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俗稱「喵喵」)、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bk-MDMA 、Methylone )之成分,有該院報告日期105 年8 月11日及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67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可參(偵卷第22頁至第26頁),因本件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即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而用以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共28個,因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視同本案所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併予沒收,另鑑驗所耗損之第三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數量│單位│備註 │
├──┼──────┼──┼──┼────────────────┤
│ 1 │第二級毒品 │ 1 │ 包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1.741 公克、驗│
│ │甲基安非他命│ │ │餘淨重1.715 公克,純度約58.12%,│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12 公克。 │
├──┼──────┼──┼──┼────────────────┤
│ 2 │第二級毒品 │ 1 │ 包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1.704 公克、驗│
│ │甲基安非他命│ │ │餘淨重1.680 公克,純度約60.97%,│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39 公克。 │
├──┼──────┼──┼──┼────────────────┤
│ 3 │第二級毒品 │ 1 │ 包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1.728 公克、驗│
│ │甲基安非他命│ │ │餘淨重1.703 公克,純度約63.04%,│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89 公克。 │
├──┼──────┼──┼──┼────────────────┤
│ 4 │第二級毒品 │ 1 │ 包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1.729 公克、驗│
│ │甲基安非他命│ │ │餘淨重1.706 公克,純度約60.13%,│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40 公克。 │
├──┼──────┼──┼──┼────────────────┤
│ 5 │第二級毒品 │ 1 │ 包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1.722 公克、驗│
│ │甲基安非他命│ │ │餘淨重1.699 公克,純度約59.85%,│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31 公克。 │
├──┼──────┼──┼──┼────────────────┤
│ 6 │第二級毒品 │ 1 │ 包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3.703 公克、驗│
│ │甲基安非他命│ │ │餘淨重3.681 公克,純度約58.46%,│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165 公克。 │
├──┼──────┼──┼──┼────────────────┤
│ 7 │第二級毒品 │ 1 │ 包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3.731 公克、驗│
│ │甲基安非他命│ │ │餘淨重3.708 公克,純度約61.16%,│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282 公克。 │
├──┼──────┼──┼──┼────────────────┤
│ 8 │第二級毒品 │ 1 │ 包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3.676 公克、驗│
│ │甲基安非他命│ │ │餘淨重3.649 公克,純度約59.73%,│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196 公克。 │
├──┼──────┼──┼──┼────────────────┤
│ 9 │第二級毒品 │ 1 │ 包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3.758 公克、驗│
│ │甲基安非他命│ │ │餘淨重3.733 公克,純度約57.69%,│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168 公克。 │
├──┼──────┼──┼──┼────────────────┤
│ 10 │第二級毒品 │ 1 │ 包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3.688 公克、驗│
│ │甲基安非他命│ │ │餘淨重3.664 公克,純度約53.82%,│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985 公克。 │
├──┼──────┼──┼──┼────────────────┤
│ 11 │第二級毒品 │ 1 │ 包 │白色結晶,驗前淨重3.712 公克、驗│
│ │甲基安非他命│ │ │餘淨重3.678 公克,純度約64.77%,│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04 公克。 │
├──┴──────┴──┴──┴────────────────┤
│合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411公克,驗餘總│
│ 淨重30.616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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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單位│備註 │
├──┼─────┼──┼──┼─────────────────┤
│ 1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379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357 公克,純度約83.49%,│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51 公克。 │
├──┼─────┼──┼──┼─────────────────┤
│ 2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78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53 公克,純度約76.07%,│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24 公克。 │
├──┼─────┼──┼──┼─────────────────┤
│ 3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93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71 公克,純度約83.65%,│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49 公克。 │
├──┼─────┼──┼──┼─────────────────┤
│ 4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70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45 公克,純度約79.24%,│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65 公克。 │
├──┼─────┼──┼──┼─────────────────┤
│ 5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56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37 公克,純度約82.32%,│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99 公克。 │
├──┼─────┼──┼──┼─────────────────┤
│ 6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69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44 公克,純度約73.86%,│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85 公克。 │
├──┼─────┼──┼──┼─────────────────┤
│ 7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59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35 公克,純度約81.30%,│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86 公克。 │
├──┼─────┼──┼──┼─────────────────┤
│ 8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81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60 公克,純度約86.32%,│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78 公克。 │
├──┼─────┼──┼──┼─────────────────┤
│ 9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73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51 公克,純度約85.62%,│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61 公克。 │
├──┼─────┼──┼──┼─────────────────┤
│ 10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59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40 公克,純度約81.85%,│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94 公克。 │
├──┼─────┼──┼──┼─────────────────┤
│ 11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247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224 公克,純度約86.50%,│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79 公克。 │
├──┼─────┼──┼──┼─────────────────┤
│ 12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71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49 公克,純度約84.51%,│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43 公克。 │
├──┼─────┼──┼──┼─────────────────┤
│ 13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71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50 公克,純度約88.71%,│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305 公克。 │
├──┼─────┼──┼──┼─────────────────┤
│ 14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75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48 公克,純度約83.28%,│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28 公克。 │
├──┼─────┼──┼──┼─────────────────┤
│ 15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53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29 公克,純度約86.32%,│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54 公克。 │
├──┼─────┼──┼──┼─────────────────┤
│ 16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65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45 公克,純度約81.66%,│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96 公克。 │
├──┼─────┼──┼──┼─────────────────┤
│ 17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472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444 公克,純度約66.26%,│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975 公克。 │
├──┼─────┼──┼──┼─────────────────┤
│ 18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4.850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4.831 公克,純度約82.60%,│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006 公克。 │
├──┼─────┼──┼──┼─────────────────┤
│ 19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4.813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4.796 公克,純度約85.29%,│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105 公克。 │
├──┼─────┼──┼──┼─────────────────┤
│ 20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4.857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4.832 公克,純度約81.03%,│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936 公克。 │
├──┴─────┴──┴──┴─────────────────┤
│合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2.219公克,驗餘總淨重 │
│ 38.741公克。 │
└────────────────────────────────┘
附表三:
┌──┬─────┬──┬──┬───────────────┐
│編號│品名 │數量│單位│備註 │
├──┼─────┼──┼──┼───────────────┤
│ 1 │混合式毒品│ 8 │ 包 │8包毛重共3.95公克。 │
│ │ │ │ │8 包抽驗1 包,驗前淨重0.316 公│
│ │ │ │ │克、驗後檢體用罄,量微濃縮250 │
│ │ │ │ │倍檢出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
│ │ │ │ │量其純質淨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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