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施建州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092號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刑事簡易判決(106 年度毒偵字第15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其法定刑經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後,為4 年6 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原審依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後,斟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罪前科,其中含於105 年10月11日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不知悔改,即於106 年1 月3 日再犯本案之素行,及其犯後自首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顯屬低度刑,而無過重可言,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