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簡上,79,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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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張高陞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70 號中華民國106 年5 月4 日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6 年度毒偵字第28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其有病在身,請為緩刑之宣告云云提起上訴。

二、按被告前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最近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始得為緩刑之諭知,此觀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2 款規定自明。

而查上訴人即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2 月確定,於102 年1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案可明,除不符合首揭得緩刑之條件,於本案更有累犯規定之適用,其以有病在身求為緩刑之諭知,自屬法所難許。

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核無理由,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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