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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鄭善勻
被 告 陳彩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簡上字第36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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