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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鍾晉銘
被 告 楊勝博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0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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