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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禮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禮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禮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12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4 年5 月2 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65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 年7 月,於105 年4 月1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0332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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