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聲,1250,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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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67 號判有期徒刑1 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523號判決,認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而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抗字第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8 年10月,於民國99年7 月3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645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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