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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林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林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林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6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月確定,總計刑期3 年2 月,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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