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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2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前揭各罪接續執行,合計刑期2 年10月,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21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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