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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耀國
具 保 人 徐榮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榮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耀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徐榮林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聲請意旨漏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聲請意旨漏載「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徐耀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具保2 萬元,經具保人徐榮林繳納2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045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76 號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336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訊問筆錄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二)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 年3 月14日屏檢錦肅106 執430 字第6813號通知函影本1 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2 份、前揭通知函之送達證書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6 年4 月16日屏警分偵字第10630921600 號函暨所附拘票影本、報告書影本、執行拘提照片及被告戶籍資料(現戶部分)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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