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順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順鵬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是倘受刑人所受宣告刑均合於同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定應執行刑固超過6 個月,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陳順鵬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等罪、附表二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刑,曾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6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附表一編號7至8 所示之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附表一編號9 至10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裁定書(附表一部分: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705 號、104 年度簡字第1440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18號、105 年審易字第43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886 號、105 年度簡字第350 號判決書、105 年度聲字第369 號裁定書;
附表二部分: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27 號、105 年度簡字第773 號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表一: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3 月24日 │104 年4 月22日 │104 年5 月2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104 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 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5956號等 │第5956號等 │第5956號等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705 │104 年度審易字第705 │104 年度審易字第705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4 年11月2 日 │104 年11月2 日 │104 年11月2 日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705 │104 年度審易字第705 │104 年度審易字第705 │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4 年11月24日 │104 年11月24日 │104 年11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更│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更│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更│
│ │字第590 號(編號1-6 │字第590 號(編號1-6 │字第590 號(編號1-6 │
│ │經定刑1 年) │經定刑1 年) │經定刑1 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10月5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104 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 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5956號等 │第5956號等 │第7702號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705 │104 年度審易字第705 │104 年度簡字第1440號│
│ │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4 年11月2 日 │104 年11月2 日 │104 年11月20日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705 │104 年度審易字第705 │104 年度簡字第1440號│
│ │ │號 │號 │ │
│ ├────┼──────────┼──────────┼──────────┤
│ │判 決│104 年11月24日 │104 年11月24日 │104 年12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更│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更│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更│
│ │字第590 號(編號1-6 │字第590 號(編號1-6 │字第590 號(編號1-6 │
│ │經定刑1 年) │經定刑1 年) │經定刑1 年)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9 月30日 │104 年11月4 日 │104 年8 月8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104 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4 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4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53號等 │字第2253號等 │字第2064號等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18│104 年度審易字第1018│104 年度審易字第886 │
│ │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號 │
│ │ │43號 │43號 │ │
│ ├────┼──────────┼──────────┼──────────┤
│ │判決日期│105 年3 月11日 │105 年3 月11日 │105 年3 月21日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18│104 年度審易字第1018│104 年度審易字第886 │
│ │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號 │
│ │ │43號 │43號 │ │
│ ├────┼──────────┼──────────┼──────────┤
│ │判 決│105 年4 月7 日 │105 年4 月7 日 │105 年4 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字│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字│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字│
│ │第1784號之1 (編號7 │第1784號之1 (編號7 │第1914號之1 (編號9 │
│ │-8經定刑6 月) │-8經定刑6 月) │-10經定刑6 月) │
└────────┴──────────┴──────────┴──────────┘
┌────────┬──────────┬──────────┬──────────┐
│ 編 號 │ 10 │ 11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9 月5 日 │104 年9 月2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104 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5 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064號等 │第11號 │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886 │105 年度簡字第350 號│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5 年3 月21日 │105 年4 月6 日 │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886 │105 年度簡字第350 號│ │
│ │ │號 │ │ │
│ ├────┼──────────┼──────────┼──────────┤
│ │判 決│105 年4 月12日 │105 年5 月3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字│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字│ │
│ │第1914號之1 (編號9 │第2192號 │ │
│ │-10 經定刑6 月) │ │ │
└────────┴──────────┴──────────┴──────────┘
附表二: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 月8 日 │104 年12月2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105 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5 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42 號 │字第862 號 │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227 │105 年度簡字第773 號│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5 年6 月6 日 │105 年9 月20日 │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227 │105 年度簡字第773 號│ │
│ │ │號 │ │ │
│ ├────┼──────────┼──────────┼──────────┤
│ │判 決│105 年7 月5 日 │105 年10月18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字│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字│ │
│ │第3489號 │第4921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