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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藍唯軒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唯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唯軒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35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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