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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倚榮
上列受刑人因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倚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戴倚榮前因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6 年5 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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