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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南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南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8 月、7 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 年7 月。
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407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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