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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強
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419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602 號、106 年度偵字第29號、第30號、第1962號、第4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強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進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及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均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有多次通緝之前案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否認部分犯行,其所述與相關證人之證述不符,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若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自106 年4 月5 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6 月22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又經本院於106 年6 月30日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裁定自同年7 月5 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 年8 月30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暨審酌本案相關卷證資料後,認被告坦承大部分犯行,否認部分犯行,依卷內事證足認其涉犯前開罪名嫌疑重大,且前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
復考量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並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是以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6 年9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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