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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書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國書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訊問時,雖僅坦承衝撞告訴人趙裕宏、王祺皓、李業智、曾強濱、黃志明、潘郝傳俊之犯行,惟否認有何殺人之犯意,然有證人趙裕宏、王祺皓、李業智、曾強濱、黃志明、潘郝傳俊、高文華、蕭良吉等人之證述,及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超商監視錄影翻拍畫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㈠㈡、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復有被告手寫字條多紙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
本件被告所犯之殺人罪之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追訴,常有逃亡之可能;
又被告前有衝撞員警之情事,故有相當理由足徵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參酌被告所犯情節及公眾利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本院於106 年9 月5日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符合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要件,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06 年9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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