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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ONATHAN EDWARD MOORE
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ONATHAN EDWARD MOORE 自民國壹佰零柒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JONATHAN EDWARD MOORE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2 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裁定自民國106年7 月19日起執行羈押及自106 年10月19日、106 年12月19日、107 年2 月19日、107 年4 月19日起延長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判決確定,經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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