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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聖吉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聖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沈聖吉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工作不穩定,因缺錢而販毒,亦曾否認犯嫌,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6 年2 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6 年5 月23日起、106 年7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
經訊問被告後,被告雖承認全部犯罪事實,惟其於106 年8 月7 日業經本院判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 罪,各處有期徒刑4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
又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判決有期徒刑3 月,有本院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9 頁至第424 頁),並經被告提起上訴,可預期實際上應執行之刑期非短,且其前有多次通緝紀錄(見本院卷第225 頁),已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前述羈押原因迄今仍未消滅,無法以具保、責付或其他方式替代,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6 年9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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