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李山嵩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
-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 理由
- 一、本件所引被告李山嵩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
- 二、認定事實部分:
-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李山嵩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
- (二)按販毒之人,不論大、小盤商、零售,甚或臨時起意偶一
-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屬明確,被告李山嵩販賣海洛因犯
- 三、論罪科刑:
- (一)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
- (二)被告李山嵩所犯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10罪,
- (三)刑之加重、減輕:
- (四)爰審酌被告李山嵩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勉力
- 四、沒收:
- (一)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 (二)被告李山嵩如附表一所示10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得
- (三)至扣案之碎塊狀檢品2包(驗前總淨重為0.21公克)、粉
- (四)至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門號0000000000號、0000
- (五)現行刑法沒收規定,已將沒收定位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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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山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7021號、第7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山嵩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拾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李山嵩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交易過程、交易金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一所示之鍾東興、蘇巧芳、孫麗華、江國清、林崑寶、潘俊宏、劉漢昌7 人,共10次,共獲得販毒所得新臺幣(下同)7500元(未扣案)。
嗣經警於106 年7 月4 日依法至屏東縣內埔鄉四維路25巷工寮內搜索,並扣得供販毒分裝使用之夾鍊袋1 包、供聯絡販毒事宜使用之行動電話1 支,及與本案無關之海洛因3 包(驗餘總淨重共0.8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34 公克)、注射針筒1 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所引被告李山嵩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2頁反面至第55頁反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適宜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而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部分: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李山嵩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屏警刑偵一字第10635508300 號卷〈下稱警卷一〉第17頁正面至第21頁反面、屏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卷二〉第10頁至第16頁、105 年度他字第2346號卷二第152 頁至第153 頁、106 年度他字第1178號卷第266 頁、偵字第7021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卷第52頁正面、第91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購毒者鍾東興、蘇巧芳、孫麗華、江國清、林崑寶、潘俊宏、劉漢昌各於警、偵訊所述向被告購買毒品之情節相符(鍾東興部分,見警卷一第82頁反面至第84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2346號卷二第23頁至第24頁;
蘇巧芳部分,見警卷一第102 頁正面至第105 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2346號卷二第89頁至第91頁;
孫麗華部分,見警卷一第67頁反面至第69頁,105 年度他字第2346號卷一第113 頁至第114 頁;
江國清部分,見警卷二第27頁至第28頁,106 年度他字第1178卷第123 頁至第124 頁;
林崑寶部分,見警卷二第21頁至第22頁,106 年度他字第1178卷第173 頁至第174 頁;
潘俊宏部分,見警卷二第33頁至第36頁,106 年度他字第1178卷第203 頁至第204 頁;
劉漢昌部分,見警卷二第40頁至第41頁,106 年度他字第1178卷第227 頁至第228 頁),並有供販毒分裝使用之空夾鍊袋1 包及聯絡販毒事宜之行動電話1 支扣案供憑。
且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確曾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與鍾東興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蘇巧芳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孫麗華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江國清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林崑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潘俊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 號公共電話、劉漢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易毒品,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警卷一第44頁至第50頁、第53頁至第58頁)、本院106 年度聲監字第257 號、106 年度聲監字第503 號、105 年度聲監續字第639 號通訊監察書(見警卷一第3 頁至第4 頁、第6 頁至第7 頁,警卷二第51頁至第52頁)在卷可稽。
觀諸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與前開證人間聯絡相約見面時均無庸表明具體事由,或與蘇巧芳以「女人」、「筆」、「1張」、「1000」、「500 」等語;
與孫麗華以「100 」、「500 」等語交談,顯見彼此間對於見面目的為何已早有默契,並使用暗語溝通,足徵被告與證人間前述所稱毒品交易過程確有所據。
(二)按販毒之人,不論大、小盤商、零售,甚或臨時起意偶一為之者,莫不意圖營利,而所稱「營利」,本非限於現實金錢之授受以賺取價差一端,倘行為人販入或賣出毒品,主觀上係出於為自己計算而獲取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不論係採減量分裝、添加他物稀釋毒品純度後販出,或大量購入以享有折扣或贈品等方式為之,因行為人均可藉此販賣行為以獲取利益,故仍與販賣之要件無悖。
再者,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交易雙方類皆以隱匿秘密之方式而為,且毒品無公定價格,每次購買價量,隨時可能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來源對象之可能性風險等因素之評估,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
販賣毒品之利潤所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屬明確者外,本難查得實情,是以除非別有積極事證,足認係以同一價量委託代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以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毒品之證據尚有不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第3557號判決意旨參見)。
查海洛因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匪淺,向為政府厲法查緝之目標,且交易價格昂貴,而觀諸被告李山嵩與本件購買毒品之鍾東興、蘇巧芳、孫麗華、江國清、林崑寶、潘俊宏、劉漢昌間均欠缺至親或密友關係等情,苟無不法利得,被告自無可能甘冒遭查緝法辦重刑之風險,而平白無端分贈、轉讓海洛因。
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其販賣海洛因有賺到免費施用,因為向藥頭購買毒品時可以免費獲得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正面),因此足認被告主觀上確係基於營利意圖而販賣毒品海洛因一節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屬明確,被告李山嵩販賣海洛因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轉讓及持有,是核被告李山嵩如附表一所示販賣海洛因予鍾東興、蘇巧芳、孫麗華、江國清、林崑寶、潘俊宏、劉漢昌共10次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又被告販賣前為販賣而持有海洛因,係意圖販賣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各為該販賣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李山嵩所犯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10罪,均係犯意有別,行為互殊,俱應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李山嵩前於97年間,分別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以98年度訴字第1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前開各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7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於101 年4 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併付保護管束,並於102 年1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20頁),是被告於前揭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除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4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規定不得加重外,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李山嵩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業如前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3、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次按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惟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跨國或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有為賺取類如小額跑腿費之吸毒同儕間互通有無者,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對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皆為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度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斟酌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妥當,符合比例原則。
查被告李山嵩就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雖助長毒品流通,戕害國人健康,固應非難,然被告賣出海洛因之對象為7 人共10次,每次所得僅500 元至1500元,合計共7500元,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數量及所得均屬非鉅,與大盤毒販所為毒害社會之程度相去甚遠。
且衡之被告自身染有毒癮,並多次在監執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23頁),且其職業為工,為高職肄業(見警卷一第16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足認被告智識程度非高,因染有毒癮而有金錢需求,而失慮誤入歧途,進而違犯本案重刑之罪,衡以被告犯罪情節,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減輕其刑後,再對被告處以同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最輕刑度即有期徒刑15年,仍有情輕法重之憾,可堪憫恕,爰就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共同販賣海洛因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4、按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所犯10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均同時有前述刑之加重及二種減輕事由,故依刑法第71條第1項先加重(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李山嵩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勉力工作,竟販賣海洛因牟利,所得共7500元,販賣對象為7人,共10次,所為可議;
惟兼衡被告始終坦承認罪,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職業為工,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一第16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依被告先後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10罪之同質性高、所獲利益之差異、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犯罪所得,係指為了犯罪而直接或間接取得之報酬或對價,及產自犯罪而獲得之利益或利潤;
且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利得沒收採總額原則,不問成本、利潤,均應予沒收。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係於105 年6 月22日配合刑法沒收章規定而修正,而參照立法意旨,並無排斥刑法沒收章規定適用之情形,故原規定「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於刪除後,仍應適用現行刑法關於追徵規定。
是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就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沒收章之適用;
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經查:
(一)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及案發時裝載上開門號SIM 卡2 張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 支(已扣案),均係被告李山嵩犯本案所用以聯絡販毒事宜之物;
而扣案之空夾鍊袋1 包,則係被告預備用以販賣毒品時分裝使用之物,且上開物品均屬於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無訛(見本院卷第52頁正反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在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李山嵩如附表一所示10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得之毒品價金,共計7500元,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惟揆諸前揭說明,不問成本、利潤,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在被告各次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該次販毒所得,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扣案之碎塊狀檢品2 包(驗前總淨重為0.21公克)、粉末檢品1 包(驗餘淨重0.66公克),經鑑定均檢出海洛因成分,但均為預備供被告李山嵩施用而非販賣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甚明(見本院卷第52頁),且參以被告前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前案記錄,而扣案海洛因合計總重量僅0.87公克等情,足認有作為施用而非販賣之可能,與本案無關,雖係違禁物,惟檢察官並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至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見見106 年度偵字第7375號卷第19頁扣押物品清單),均與本案無關,依法不得沒收;
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雖係違禁物,惟檢察官並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現行刑法沒收規定,已將沒收定位為刑罰及保安處分 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故主文就沒收部分應與刑罰部分分別諭知,且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應併執行之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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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購毒者│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交易過程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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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鍾東興│105 年11月2 日│屏東縣內│鍾東興於105 年11月2 日下│販賣第一│有期徒刑│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
│ │ │(起訴書誤載為│埔鄉媽祖│午2 時17分許,以持用之門│級毒品罪│捌年壹月│話壹支、空夾鍊袋壹│
│ │ │11月3 日)下午│廟斜對面│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包,均沒收之;未扣│
│ │ │2 時30分許 │的公園 │李山嵩持用之門號00000000│ │ │案之門號○九○六一│
│ │ │ │ │2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第一│ │ │七○五二二號SIM 卡│
│ │ │ │ │級毒品海洛因事宜後,李山│ │ │壹張、犯罪所得新臺│
│ │ │ │ │嵩即於左列時間、地點,以│ │ │幣壹仟元,均沒收之│
│ │ │ │ │1000元價格販賣不詳數量之│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海洛因予鍾東興。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蘇巧芳│105 年11月28日│屏東縣內│蘇巧芳於105 年11月28日下│販賣第一│有期徒刑│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
│ │ │下午5 時許 │埔鄉大新│午4 時12分許起至同日下午│級毒品罪│捌年 │話壹支、空夾鍊袋壹│
│ │ │ │路蘇巧芳│4 時41分許止,以持用之門│ │ │包,均沒收之;未扣│
│ │ │ │租屋處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案之門號○九○六一│
│ │ │ │ │李山嵩持用之門號00000000│ │ │七○五二二號SIM 卡│
│ │ │ │ │2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第一│ │ │壹張、犯罪所得新臺│
│ │ │ │ │級毒品海洛因事宜後,李山│ │ │幣伍佰元,均沒收之│
│ │ │ │ │嵩即於左列時間、地點,以│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500 元價格販賣不詳數量之│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海洛因予蘇巧芳。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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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蘇巧芳│105 年12月1 日│屏東縣內│蘇巧芳於105 年12月1 日下│販賣第一│有期徒刑│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
│ │ │晚間7 時30分許│埔鄉大新│午6 時43分許,以持用之門│級毒品罪│捌年壹月│話壹支、空夾鍊袋壹│
│ │ │ │路蘇巧芳│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包,均沒收之;未扣│
│ │ │ │租屋處 │李山嵩持用之門號00000000│ │ │案之門號○九○六一│
│ │ │ │ │2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第一│ │ │七○五二二號SIM 卡│
│ │ │ │ │級毒品海洛因事宜後,李山│ │ │壹張、犯罪所得新臺│
│ │ │ │ │嵩即於左列時間、地點,以│ │ │幣壹仟元,均沒收之│
│ │ │ │ │1000元價格販賣不詳數量之│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海洛因予蘇巧芳。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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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蘇巧芳│105 年12月2 日│屏東縣內│蘇巧芳於105 年12月2 日下│販賣第一│有期徒刑│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
│ │ │下午5 時30分許│埔鄉大新│午4 時54分許起至同日下午│級毒品罪│捌年貳月│話壹支、空夾鍊袋壹│
│ │ │ │路蘇巧芳│4 時55分許止,以持用之門│ │ │包,均沒收之;未扣│
│ │ │ │租屋處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案之門號○九○六一│
│ │ │ │ │李山嵩持用之門號00000000│ │ │七○五二二號SIM 卡│
│ │ │ │ │2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第一│ │ │壹張、犯罪所得新臺│
│ │ │ │ │級毒品海洛因事宜後,李山│ │ │幣壹仟伍佰元,均沒│
│ │ │ │ │嵩即於左列時間、地點,以│ │ │收之,並於全部或一│
│ │ │ │ │1500元價格販賣不詳數量之│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海洛因予蘇巧芳。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 │
├──┼───┼───────┼────┼────────────┼────┼────┼─────────┤
│ 5 │孫麗華│105 年12月1 日│屏東縣鹽│孫麗華於105 年12月1 日中│販賣第一│有期徒刑│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
│ │ │下午4 時30分許│埔鄉四維│午12時53分許起至同日下午│級毒品罪│捌年 │話壹支、空夾鍊袋壹│
│ │ │ │路4 號矢│下午4 時15分許止,以持用│ │ │包,均沒收之;未扣│
│ │ │ │崎股份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案之門號○九○六一│
│ │ │ │限公司外│話與李山嵩持用之門號0906│ │ │七○五二二號SIM 卡│
│ │ │ │面的路旁│17052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 │ │壹張、犯罪所得新臺│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後,│ │ │幣伍佰元,均沒收之│
│ │ │ │ │李山嵩即於左列時間、地點│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以500 元價格販賣不詳數│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量之海洛因予孫麗華。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江國清│106 年5 月13日│屏東縣內│江國清於106 年5 月13日下│販賣第一│有期徒刑│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
│ │ │下午5 時30分許│埔鄉通安│午4 時51分許起至同日下午│級毒品罪│捌年 │話壹支、空夾鍊袋壹│
│ │ │ │路「三民│5 時20分許止,以持用之門│ │ │包,均沒收之;未扣│
│ │ │ │橋」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案之門號○九六七○│
│ │ │ │ │李山嵩持用之門號00000000│ │ │九五七三二號SIM 卡│
│ │ │ │ │3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第一│ │ │壹張、犯罪所得新臺│
│ │ │ │ │級毒品海洛因事宜後,李山│ │ │幣伍佰元,均沒收之│
│ │ │ │ │嵩即於左列時間、地點,以│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500 元價格販賣不詳數量之│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海洛因予江國清。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林崑寶│106 年5 月13日│屏東縣內│林崑寶於106 年5 月13日下│販賣第一│有期徒刑│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
│ │ │下午6 時20分許│埔鄉昭勝│午4 時57分許起至同日下午│級毒品罪│捌年壹月│話壹支、空夾鍊袋壹│
│ │ │ │路43 8號│6 時14分許止,以持用之門│ │ │包,均沒收之;未扣│
│ │ │ │崇文國中│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案之門號○九六七○│
│ │ │ │ │李山嵩持用之門號00000000│ │ │九五七三二號SIM 卡│
│ │ │ │ │3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第一│ │ │壹張、犯罪所得新臺│
│ │ │ │ │級毒品海洛因事宜後,李山│ │ │幣壹仟元,均沒收之│
│ │ │ │ │嵩即於左列時間、地點,以│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1000元價格販賣不詳數量之│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海洛因予林崑寶。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 │潘俊宏│106 年5 月13日│屏東縣萬│潘俊宏於106 年5 月13日晚│販賣第一│有期徒刑│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
│ │ │晚間8 時20分許│巒鄉保安│間7 時45分許起至同日晚間│級毒品罪│捌年 │話壹支、空夾鍊袋壹│
│ │ │ │路福德祠│8 時9 分許止,以持用之門│ │ │包,均沒收之;未扣│
│ │ │ │旁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 │ │案之門號○九六七○│
│ │ │ │ │公用電話與李山嵩持用之門│ │ │九五七三二號SIM 卡│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 │壹張、犯罪所得新臺│
│ │ │ │ │絡交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 │幣伍佰元,均沒收之│
│ │ │ │ │宜後,李山嵩即於左列時間│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地點,以500 元之價格販│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賣0.1 公克海洛因予潘俊宏│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9 │潘俊宏│106 年5 月16日│屏東縣萬│潘俊宏於106 年5 月16日下│販賣第一│有期徒刑│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
│ │ │下午6 時5 分許│巒鄉保安│午5 時39分許起至同日下午│級毒品罪│捌年 │話壹支、空夾鍊袋壹│
│ │ │ │路福德祠│5 時56分許止,以公用電話│ │ │包,均沒收之;未扣│
│ │ │ │旁 │與李山嵩持用之門號096709│ │ │案之門號○九六七○│
│ │ │ │ │573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第│ │ │九五七三二號SIM 卡│
│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後,李│ │ │壹張、犯罪所得新臺│
│ │ │ │ │山嵩即於左列時間、地點,│ │ │幣伍佰元,均沒收之│
│ │ │ │ │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0.1 公│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克海洛因予潘俊宏。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 │劉漢昌│106 年5 月17日│屏東縣萬│劉漢昌於106 年5 月17日上│販賣第一│有期徒刑│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
│ │ │上午9 時24分許│巒鄉萬金│午8 時53分許起至同日上午│級毒品罪│捌年 │話壹支、空夾鍊袋壹│
│ │ │ │營區前營│9 時4 分許止,以不知情之│ │ │包,均沒收之;未扣│
│ │ │ │區路 │黃仁平持用之門號00000000│ │ │案之門號○九六七○│
│ │ │ │ │57號行動電話與李山嵩持用│ │ │九五七三二號SIM 卡│
│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壹張、犯罪所得新臺│
│ │ │ │ │話聯絡交易第一級毒品海洛│ │ │幣伍佰元,均沒收之│
│ │ │ │ │因事宜後,黃仁平即駕車搭│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載劉漢昌於左列時間、地點│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由李山嵩以500 元之價格│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販賣0.1 公克之海洛因予劉│ │ │ │
│ │ │ │ │漢昌。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內容 │ 出 處 │
│ │ │ │(合法權源:本院106 年度聲監字第257 號、第503 │ │
│ │ │ │號、105 年度聲監續字第639 號通訊監察書〈見警卷│ │
│ │ │ │一第3 頁至第4 頁、第6 頁至第7 頁,警卷二第51頁│ │
│ │ │ │至第5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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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附表一│105/11/02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鍾東興 (B)0000000000 │見警卷一│
│ │編號1 │02:16:54 │(客語) │第47頁 │
│ │ │ │B:怎樣,聽不到 │ │
│ │ ├───────┼───────────────────────┤ │
│ │ │105/11/02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鍾東興 (B)0000000000 │ │
│ │ │02:17:39 │(客語) │ │
│ │ │ │B:怎麼樣 │ │
│ │ │ │A:喂喂 │ │
│ │ │ │B:怎樣 │ │
│ │ │ │A:我現在在內埔了 │ │
│ │ │ │B:那你那個 │ │
│ │ │ │A:到公園再說了啦 │ │
│ │ │ │B:我現在先拿錢,拿了再過去 │ │
│ │ │ │A:那邊呀 │ │
│ │ │ │B:我在屏東,你有看LINE嗎 │ │
│ │ │ │A:我沒有看 LINE,我電話打不出去了,要去超商才│ │
│ │ │ │ 可以看了啦,要不怎會用這個號碼打 │ │
│ │ │ │B:那你那個 │ │
│ │ │ │A:等一下再說 │ │
│ │ │ │B:我跟你說 │ │
│ │ │ │A:嘿 │ │
│ │ │ │B:現在幾點了 │ │
│ │ │ │A:2點18分 │ │
│ │ │ │B:18分嗎 │ │
│ │ │ │A:是 │ │
│ │ │ │B:我到內埔會打給你,那你再到 │ │
│ │ │ │A:老地方啦,老地方就好了 │ │
│ │ │ │B:好,老地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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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附表一│105/11/28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蘇巧芳 (B)0000000000 │見警卷一│
│ │編號2 │04:12:33 │《簡訊內容》 │第48頁 │
│ │ │ │在家等一天囉還不快就像平常帶個女人來啊。 │ │
│ │ ├───────┼───────────────────────┤ │
│ │ │105/11/28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蘇巧芳 (B)0000000000 │ │
│ │ │04:13:39 │《簡訊內容》 │ │
│ │ │ │順便上次那資料還沒寫好要帶筆。 │ │
│ │ ├───────┼───────────────────────┤ │
│ │ │105/11/28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蘇巧芳 (B)0000000000 │ │
│ │ │04:14:16 │《簡訊內容》 │ │
│ │ │ │拜託你速速囉。 │ │
│ │ ├───────┼───────────────────────┤ │
│ │ │105/11/28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蘇巧芳 (B)0000000000 │ │
│ │ │04:14:29 │《簡訊內容》 │ │
│ │ │ │我知道你在發燒了,妳電話又不通。 │ │
│ │ ├───────┼───────────────────────┤ │
│ │ │105/11/28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蘇巧芳 (B)0000000000 │ │
│ │ │04:15:39 │A:喂! │ │
│ │ │ │B:喂! │ │
│ │ │ │A:我現在在騎摩托車喔! │ │
│ │ │ │B:呃…。 │ │
│ │ ├───────┼───────────────────────┤ │
│ │ │105/11/28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蘇巧芳 (B)0000000000 │ │
│ │ │04:41:01 │A:要到了、要到了! │ │
│ │ │ │B:蛤? │ │
├──┼────┼───────┼───────────────────────┼────┤
│ 3 │如附表一│105/12/01晚間 │李山嵩 (A) 0000000000 ←蘇巧芳 (B)0000000000 │見警卷一│
│ │編號3 │06:43:38 │A:喂! │第48頁至│
│ │ │ │B:喂! │第49頁 │
│ │ │ │A:喂! │ │
│ │ │ │B:你有看LINE一下。 │ │
│ │ │ │A:我知道,等一下,因為我在忙一下,我忙完就過 │ │
│ │ │ │ 去了。 │ │
│ │ │ │B:差不多多久?因為我怕他來的時候會在這邊等。 │ │
│ │ │ │A:什麼東西阿?你先不要叫他來阿! │ │
│ │ │ │B:他已經… │ │
│ │ │ │A:你先叫他不要來,因為那男生的事情…我真的瘋 │ │
│ │ │ │ 掉了我!(音不清) │ │
│ │ │ │A:你現在要怎樣?「1張」? │ │
│ │ │ │B:沒啦,那是我朋友在趕。 │ │
│ │ │ │A:沒「1張」?他要多少? │ │
│ │ │ │B:蛤?什麼? │ │
│ │ │ │A:要多少?要多少? │ │
│ │ │ │B:就是「1」阿! │ │
│ │ │ │A:「1」,「1張」嗯? │ │
│ │ │ │B:對阿對阿! │ │
│ │ │ │A:他現在? │ │
│ │ │ │B:嘿阿! │ │
│ │ │ │A:他有沒有車子阿?你跟他借車阿!還是怎樣? │ │
│ │ │ │B:他有沒有車子喔?好啦! │ │
│ │ │ │A:他有車子嘛?你跟他借車阿!快點。 │ │
├──┼────┼───────┼───────────────────────┼────┤
│ 4 │如附表一│105/12/02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蘇巧芳 (B)0000000000 │見警卷一│
│ │編號4 │04:54:17 │B:安那? │第49頁至│
│ │ │ │A:「1000」元,1000元你知道嗎?你多重? │第50頁 │
│ │ │ │B:蛤? │ │
│ │ │ │A:鐘點數(音譯)多少? │ │
│ │ │ │B:我、看你阿! │ │
│ │ │ │A:我看…一點點。 │ │
│ │ │ │B:不然你找那個來… │ │
│ │ │ │A:沒啦,現在這個不同,「1」就「1」,「2」就「│ │
│ │ │ │ 2」啦!你知道嗎? │ │
│ │ │ │B:喔! │ │
│ │ │ │A:你這個有比較…比較漂亮啦!我們兩個要…要 │ │
│ │ │ │ 幹嘛、跟我幹嘛你知道嗎?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A:我們兩個等一下再說,你像這個有沒有,這個比 │ │
│ │ │ │ 較漂亮!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A:現在呢?現在有嗎?1000元。 │ │
│ │ │ │B:有阿! │ │
│ │ │ │A:現在有嗎?喔好好好! │ │
│ │ │ │B:阿那個什麼… │ │
│ │ ├───────┼───────────────────────┤ │
│ │ │105/12/02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蘇巧芳 (B)0000000000 │ │
│ │ │04:55:52 │A:喂! │ │
│ │ │ │B:你有「 500 」的嗎?你帶「 500 」的來,等一 │ │
│ │ │ │ 下你就不用跑來跑去!剛好有 500。 │ │
│ │ │ │A:你等一下。好啦,你等一下。 │ │
├──┼────┼───────┼───────────────────────┼────┤
│ 5 │如附表一│105/12/01中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孫麗華 (B)0000000000 │見警卷一│
│ │編號5 │12:53:46 │A:喂…喂? │第44頁至│
│ │ │ │B:喂? │第46頁 │
│ │ │ │A:喂! │ │
│ │ │ │B:誰阿? │ │
│ │ │ │A:5K仔(音不清)。 │ │
│ │ │ │B:蛤? │ │
│ │ │ │A:妳不會看電話喔?妳去看電話,妳去看電話就知 │ │
│ │ │ │ 道我是誰了! │ │
│ │ │ │B:哦… │ │
│ │ │ │A:阿妳不是打給我? │ │
│ │ │ │B:嘿阿,我剛剛摩托車怪怪的。 │ │
│ │ │ │A:哦… │ │
│ │ │ │B:沒有啦,我是想問你說,阿我人如果在公司你「 │ │
│ │ │ │ 有辦法來嗎」? │ │
│ │ │ │A:蛤?可以阿!在哪?可以阿! │ │
│ │ │ │B:可以哦,安捏我、我五點下班、你五點、我2點50│ │
│ │ │ │ 休息阿!我怕10分鐘不夠阿! │ │
│ │ │ │A:嘿? │ │
│ │ │ │B:還是要五點?五點你來一趟! │ │
│ │ │ │A:妳現在那邊是怎樣? │ │
│ │ │ │B:蛤? │ │
│ │ │ │A:妳現在那邊怎樣? │ │
│ │ │ │B:我摩托車一直熄火。 │ │
│ │ │ │A:嘿?聽說妳現在(音不清)妳多少怎樣? │ │
│ │ │ │B:蛤? │ │
│ │ │ │A:妳說妳身上、妳身上有多少? │ │
│ │ │ │B:我這...「50元」。 │ │
│ │ │ │A:嘿! │ │
│ │ │ │B:聽的懂嗎? │ │
│ │ │ │A:我知道阿! │ │
│ │ │ │B:嘿! │ │
│ │ │ │A:哦,再多一個...孔(音類似)就對了。 │ │
│ │ │ │B:你說要湊「100」元逆? │ │
│ │ │ │A:蛤? │ │
│ │ │ │B:你說要湊「100」元逆? │ │
│ │ │ │A:妳現在那邊「500」逆啦? │ │
│ │ │ │B:蛤? │ │
│ │ │ │A:妳現在「500」逆啦? │ │
│ │ │ │B:嘿! │ │
│ │ │ │A:阿好好好!我等一下打給妳,好不? │ │
│ │ │ │B:好! │ │
│ │ │ │A:好! │ │
│ │ ├───────┼───────────────────────┤ │
│ │ │105/12/01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孫麗華 (B)0000000000 │ │
│ │ │01:21:09 │A:喂! │ │
│ │ │ │B:喂! │ │
│ │ │ │A:妳現在在哪裡阿? │ │
│ │ │ │B:我已經到公司在上班了! │ │
│ │ │ │A:對啦,沒關係阿,我拿過去! │ │
│ │ │ │B:等一下吧! │ │
│ │ │ │A:妳那邊哪裡阿? │ │
│ │ │ │B:蛤? │ │
│ │ │ │A:妳們公司在哪阿? │ │
│ │ │ │B:在那個捏… │ │
│ │ │ │A:蛤? │ │
│ │ │ │B:鹽埔這裡內! │ │
│ │ │ │A:蛤?在哪阿? │ │
│ │ │ │B:洛陽你知道嗎? │ │
│ │ │ │A:什麼洛陽阿? │ │
│ │ │ │B:蛤?我等一下打訊息給你! │ │
│ │ │ │A:喔好! │ │
│ │ │ │B:好。 │ │
│ │ ├───────┼───────────────────────┤ │
│ │ │105/12/01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孫麗華 (B)0000000000 │ │
│ │ │01:27:56 │《簡訊內容》 │ │
│ │ │ │鹽埔洛陽,矢埼公司,可是我2點50才可以出去。 │ │
│ │ │ │ │ │
│ │ ├───────┼───────────────────────┤ │
│ │ │105/12/01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孫麗華 (B)0000000000 │ │
│ │ │01:30:36 │《簡訊內容》 │ │
│ │ │ │妳2點50,出來,還500 利息嗎? │ │
│ │ ├───────┼───────────────────────┤ │
│ │ │105/12/01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孫麗華 (B)0000000000 │ │
│ │ │01:31:03 │《簡訊內容》 │ │
│ │ │ │對,可以嗎? │ │
│ │ ├───────┼───────────────────────┤ │
│ │ │105/12/01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孫麗華 (B)0000000000 │ │
│ │ │01:32:28 │《簡訊內容》 │ │
│ │ │ │好,妳有賴嗎,然後妳們公司怎走。 │ │
│ │ ├───────┼───────────────────────┤ │
│ │ │105/12/01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孫麗華 (B)0000000000 │ │
│ │ │02:57:33 │《簡訊內容》 │ │
│ │ │ │如果來不及,請你慢慢騎,等我下班,好嗎?我手機│ │
│ │ │ │沒電了! │ │
│ │ ├───────┼───────────────────────┤ │
│ │ │105/12/01下午 │李山嵩 (A)0000000000 →孫麗華 (B)0000000000 │ │
│ │ │03:01:14 │《簡訊內容》 │ │
│ │ │ │我5 點沒空了,所以,待會我到妳公司,妳想辦法藉│ │
│ │ │ │口出來一下。 │ │
│ │ ├───────┼───────────────────────┤ │
│ │ │105/12/01下午 │李山嵩 (A)0000000000 →孫麗華 (B)0000000000 │ │
│ │ │04:14:03 │《簡訊內容》 │ │
│ │ │ │我到了。 │ │
│ │ ├───────┼───────────────────────┤ │
│ │ │105/12/01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孫麗華 (B)0000000000 │ │
│ │ │04:15:40 │《簡訊內容》 │ │
│ │ │ │我白跑一趟,妳下班在打電話給我 │ │
├──┼────┼───────┼───────────────────────┼────┤
│ 6 │如附表一│106/05/13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江國清 (B)0000000000 │見警卷一│
│ │編號6 │04:51:01 │B:你人有在「龍泉」嗎。 │第55頁 │
│ │ │ │A:「山上」啦。 │ │
│ │ │ │B:「山上」喔。 │ │
│ │ │ │A:剛來而且,沒那麼快去你們那邊,要等一下。 │ │
│ │ │ │B:晚上嗎。 │ │
│ │ │ │A:不然你現在來「山上」阿。 │ │
│ │ │ │B:現在懶得出門。 │ │
│ │ │ │A:阿,什麼阿。 │ │
│ │ │ │B:懶得出門。 │ │
│ │ │ │A:什麼東西。 │ │
│ │ │ │B:懶得出門。 │ │
│ │ │ │A:來阿。 │ │
│ │ │ │B:你幾點下來阿。 │ │
│ │ │ │A:我不知道,我不敢跟你確定。 │ │
│ │ │ │B:這樣喔。 │ │
│ │ │ │A:現在來,不然我等一下沒空。 │ │
│ │ │ │B:好。 │ │
│ │ ├───────┼───────────────────────┤ │
│ │ │106/05/13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江國清 (B)0000000000 │ │
│ │ │05:01:48 │A:喂。 │ │
│ │ │ │B:我現在要上去,你等我。 │ │
│ │ │ │A:什麼,什麼東西。 │ │
│ │ │ │B:我現在要上去,你等我啦。 │ │
│ │ │ │A:好好好,沒關係你現在上來,我剛好慢慢騎過去 │ │
│ │ │ │ ,搞不好你不用到這邊。 │ │
│ │ │ │B:這樣喔,喔,好好好。 │ │
│ │ │ │A:你慢慢騎。 │ │
│ │ ├───────┼───────────────────────┤ │
│ │ │106/05/13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江國清 (B)0000000000 │ │
│ │ │05:20:07 │A:喂。 │ │
│ │ │ │B:慢慢騎,騎到你們村庄了啦,慢慢騎。 │ │
│ │ │ │B:我聽不懂,你說怎樣。 │ │
│ │ │ │A:看風景啦,你在橋上那邊看風景就好了。 │ │
│ │ │ │B:喔,不要等太久呢。 │ │
│ │ │ │A:在那邊看風景就好啦。 │ │
│ │ │ │B:好。 │ │
├──┼────┼───────┼───────────────────────┼────┤
│ 7 │如附表一│106/05/13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林崑寶 (B)0000000000 │見警卷一│
│ │編號7 │04:57:27 │A:喂。 │第53頁至│
│ │ │ │B:喂,你在那裡。 │第54頁 │
│ │ │ │A:我現在在「老埤」這邊。 │ │
│ │ │ │B:你在「老埤」那邊喔。 │ │
│ │ │ │A:「老埤」7-11那邊。 │ │
│ │ │ │B:我騎摩托車騎到那邊多遠了,我怎麼不知道「老 │ │
│ │ │ │ 埤」7-11那邊。 │ │
│ │ │ │A:不然我等一下去「龍泉」的時候打給你,好不好 │ │
│ │ │ │ 。 │ │
│ │ │ │B:阿。 │ │
│ │ │ │A:我等一下去「龍泉」的時候打給你,還是要去「 │ │
│ │ │ │ 屏科大」那邊相等。 │ │
│ │ │ │B:你娘卡好,騎摩托車到「屏科大」那麼遠。 │ │
│ │ │ │A:會嗎,我在這邊更遠喔,我在那裡你知道嗎,「 │ │
│ │ │ │ 老埤」再過去沿山公路那邊。 │ │
│ │ │ │B:喔,你娘。 │ │
│ │ │ │A:我更遠,我在「成德村」,你知道嗎,我更遠。 │ │
│ │ │ │B:我知道阿。 │ │
│ │ │ │A:我等一下到「龍泉」的時候打給你。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 │ │106/05/13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林崑寶 (B)0000000000 │ │
│ │ │05:37:31 │B:喂。 │ │
│ │ │ │A:喂,我等一下要過去「黎明」那邊,我們在半路 │ │
│ │ │ │ 好不好。 │ │
│ │ │ │B:我現在…沒有啦,我現再已經出來外面了,我跟 │ │
│ │ │ │ 朋友出來的,等我回來再打給你了。 │ │
│ │ │ │A:晚了,回來幾點了。 │ │
│ │ │ │B:我也不知道,我跟朋友出來辦事情。 │ │
│ │ │ │A:好好。 │ │
│ │ │ │B: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 │ │106/05/13 下午│李山嵩 (A) 0000000000 ←林崑寶 (B)0000000000 │ │
│ │ │05:59:39 │A:喂。 │ │
│ │ │ │B:你到那裡了。 │ │
│ │ │ │A:在路上了,我快到「龍泉」了。 │ │
│ │ │ │B:你剛要到「龍泉」喔。 │ │
│ │ │ │A:我快到「龍泉」了,OK。 │ │
│ │ │ │B:你要騎過來「黎明」這邊嗎。 │ │
│ │ │ │A:「7-11」嗎。 │ │
│ │ │ │B:嘿阿,嘿阿。 │ │
│ │ │ │A:OK,OK。 │ │
│ │ │ │B:我慢慢騎啦。 │ │
│ │ │ │A:好,慢慢騎。 │ │
│ │ ├───────┼───────────────────────┤ │
│ │ │106/05/13晚間 │李山嵩 (A) 0000000000 →林崑寶 (B)0000000000 │ │
│ │ │06:09:46 │A:喂。 │ │
│ │ │ │B:你到那裡了。 │ │
│ │ │ │A:「7-11」阿,「黎明」的7-11阿。 │ │
│ │ │ │B:不然我怎麼沒有看到你,我在這條路上,你沒有 │ │
│ │ │ │ 看到我嗎。 │ │
│ │ │ │A:快到了,快到了,我是說我快到了。 │ │
│ │ │ │B:我在「國中」這邊阿。 │ │
│ │ │ │A:喔,我知道我知道,好好好。 │ │
│ │ ├───────┼───────────────────────┤ │
│ │ │106/05/13晚間 │李山嵩 (A) 0000000000 →林崑寶 (B)0000000000 │ │
│ │ │06:13:10 │B:喂。 │ │
│ │ │ │A:「國小」嗎。 │ │
│ │ │ │B:我在「學校」這邊阿,「學校」阿。 │ │
│ │ │ │A:我經過「學校」了阿。 │ │
│ │ │ │B:你沒有看到我,我在「學校」對面這邊阿。 │ │
│ │ │ │A:對面喔,「國小」對面喔。 │ │
│ │ │ │B:「國中」有沒有,「崇文國中」的對面。 │ │
│ │ ├───────┼───────────────────────┤ │
│ │ │106/05/13晚間 │李山嵩 (A) 0000000000 →林崑寶 (B)0000000000 │ │
│ │ │06:14:10 │B:喂。 │ │
│ │ │ │A:你走出來阿。 │ │
│ │ │ │B:那裡阿,你在那裡。 │ │
│ │ │ │A:學校阿,你不是在學校,「國小」嘛。 │ │
│ │ │ │B:「國中」啦,「崇文」啦,知巴。 │ │
│ │ │ │A:你在「崇文國中」喔,哭天阿,好,我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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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附表一│106/05/13晚間 │李山嵩 (A) 0000000000 ←潘俊宏 (B)0000000000 │見警卷一│
│ │編號8 │07:45:17 │A:喂。 │第56頁 │
│ │ │ │B:鬥陣的,你在那裡阿。 │ │
│ │ │ │A:你那個…,你今天看到我的地方進來,你知道嗎 │ │
│ │ │ │ ,橋過去灣右手邊,一直騎一直騎一直騎就對了 │ │
│ │ │ │ ,你聽得懂嗎,一直騎一直騎有一個大廟。 │ │
│ │ │ │B:嘿。 │ │
│ │ │ │A:OK。 │ │
│ │ │ │B:喔。 │ │
│ │ ├───────┼───────────────────────┤ │
│ │ │106/05/13晚間 │李山嵩 (A) 0000000000 ←潘俊宏 (B)00-0000000 │ │
│ │ │08:01:16 │ (公用電話) │ │
│ │ │ │A:喂。 │ │
│ │ │ │B:喂,那有大廟阿。 │ │
│ │ │ │A:怎麼沒有大廟。 │ │
│ │ │ │B:我騎到T字路口這邊。 │ │
│ │ │ │A:T字路口,那個T字路口阿。 │ │
│ │ │ │B:這裡一個社區活動中心。 │ │
│ │ │ │A:那裡有社區活動中心阿。 │ │
│ │ │ │B:社區活動中心阿。 │ │
│ │ │ │A:不然你在社區活動中心那邊等。 │ │
│ │ │ │B:阿。 │ │
│ │ │ │A:社區活動中心那邊等。 │ │
│ │ │ │B:這邊要左轉還是右轉。 │ │
│ │ │ │A:阿,不用,你在社區活動中心那邊等就好,那邊 │ │
│ │ │ │ 不是有一間雜貨店嗎。 │ │
│ │ │ │B:那裡有雜貨店。 │ │
│ │ │ │A:這樣你回頭往橋上的方向,一半而已啦,一半而 │ │
│ │ │ │ 已啦,左手邊有一間廟。 │ │
│ │ │ │B:你說「福德祠」嗎。 │ │
│ │ │ │A:我那知道什麼祠阿 │ │
│ │ │ │B:土地公廟嗎。 │ │
│ │ ├───────┼───────────────────────┤ │
│ │ │106/05/13晚間 │李山嵩 (A) 0000000000 ←潘俊宏 (B)00-0000000 │ │
│ │ │08:09:36 │ (公用電話) │ │
│ │ │ │A:喂,不是跟你說那邊有一間廟。 │ │
│ │ │ │B:你說那一間廟。 │ │
│ │ │ │A:你現在迴轉啦,要回去你們那邊的路,你知道嗎 │ │
│ │ │ │ 。 │ │
│ │ │ │B:嘿嘿嘿。 │ │
│ │ │ │A:左手邊有一間廟,你沒看到嗎。 │ │
│ │ │ │B:你說「福德祠」嗎。 │ │
│ │ │ │A:我那知道什麼祠。 │ │
│ │ │ │B:我剛才有進去阿。 │ │
│ │ │ │A:你在那邊等就對了。 │ │
│ │ │ │B:你快點出來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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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如附表一│106/05/16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潘俊宏 (B)00-0000000 │見警卷一│
│ │編號9 │05:39:30 │ (公用電話) │第57頁 │
│ │ │ │A:嗯。 │ │
│ │ │ │B:鬥陣的,在那裡。 │ │
│ │ │ │A:你一直問我在那裡,你要來嗎。 │ │
│ │ │ │B:嘿阿。 │ │
│ │ │ │A:你那天找我那邊。 │ │
│ │ │ │B:阿。 │ │
│ │ │ │A:你那天找我那邊啦,你說什麼「福德祠」喔。 │ │
│ │ │ │B:喔。 │ │
│ │ │ │A:你到那邊在打給我啦。 │ │
│ │ │ │B:我跟你說。 │ │
│ │ │ │A:說什麼啦。 │ │
│ │ │ │B:我5分鐘後到,你出來大門口。 │ │
│ │ │ │A:我沒有在那邊啦門口,什麼門口…你就到那邊在 │ │
│ │ │ │ 打就對了。 │ │
│ │ │ │B:喔 │ │
│ │ ├───────┼───────────────────────┤ │
│ │ │106/05/16下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潘俊宏 (B)00-0000000 │ │
│ │ │05:56:37 │ (公用電話) │ │
│ │ │ │B:喂,鬥陣的,到了。 │ │
│ │ │ │A: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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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附表一│106/05/17上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劉漢昌 (B)0000000000 │見警卷一│
│ │編號10 │08:53:37 │B:你在那裡。 │第58頁 │
│ │ │ │A:阿。 │ │
│ │ │ │B:你在那裡。 │ │
│ │ │ │A:怎樣,誰阿。 │ │
│ │ │ │B:「弟阿」,「弟阿」。 │ │
│ │ │ │A:「弟阿」。 │ │
│ │ │ │A:嘿阿。 │ │
│ │ │ │A:怎樣。 │ │
│ │ │ │B:我「弟阿」,你在那裡5大仔。 │ │
│ │ │ │A:「兵營」啦。 │ │
│ │ │ │B:阿。 │ │
│ │ │ │A:「兵營」,「萬金兵營」啦。 │ │
│ │ │ │B:喔。 │ │
│ │ ├───────┼───────────────────────┤ │
│ │ │106/05/17上午 │李山嵩 (A) 0000000000 ←劉漢昌 (B)0000000000 │ │
│ │ │09:04:06 │A:喂。 │ │
│ │ │ │B:喂,大仔嗎。 │ │
│ │ │ │A:嘿。 │ │
│ │ │ │B:你說你在「兵營」還是「新營」。 │ │
│ │ │ │A:「兵營」,「兵營」,「兵營」,「萬金兵營」 │ │
│ │ │ │ 。 │ │
│ │ │ │B:「龍泉兵營」。 │ │
│ │ │ │A:「龍泉」…,「萬金」啦。 │ │
│ │ │ │B:喔,「萬金」嗎。 │ │
│ │ │ │A:「萬金兵營」前面那條路你知道嗎。 │ │
│ │ │ │B:喔,我知道。 │ │
│ │ │ │A:要往「成德」墳墓那邊。 │ │
│ │ │ │B:喔,好啦。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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