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訴,795,20190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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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其言




選任辯護人 莊美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479、5877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其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林其言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8 年1 月4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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