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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尚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9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張尚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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