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訴,916,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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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財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財彰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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