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訴緝,33,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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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1989、2111、2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陳世桓基於施用第二、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6 月12日晚上8 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巷0 弄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復於105 年6 月14日晚上10時許,在上址,以將海洛因加食鹽水放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及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㈡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5 年7 月24日凌晨2時許,在上址,以將海洛因加食鹽水放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㈢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5 年7 月28日凌晨2時許,在上址,以將海洛因放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06 年11月9 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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