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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燦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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