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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EVIN KETLER TAJANA
指定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EVIN KETLER TAJANA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KEVIN KETLER TAJANA 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訊問時,坦承於106 年4 月27日凌晨1 時零5 分許,在屏東縣○○鎮○○街00號後方即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後門港區碼頭停泊之年勝168 號漁船上以木棒毆打北韓籍漁工PAK SON CHOL的左後腦三下,致PAK SONCHOL死亡犯行不諱,並有證人FEBRIAN DOTINAGI、DONALLOTJIMI 、WASIMAN 、MIN JUN CHOL等人之證述,以及相驗屍體報告書、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解剖暨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佐,復有被告作案時所著衣物、木棒一支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
本件被告所犯之殺人罪之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追訴,常有逃亡之可能,且被告為印尼籍漁工,在國內並無固定住居所,故有相當理由足徵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參酌被告所犯情節及公眾利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本院於106 年9 月21日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6 年9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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