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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徐文宗
黃美真
徐榮澤
被 告 邱泊菘(原名邱偉郎)
陳玥錚(原名陳怡君)
陳穎綺(原名陳玥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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