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附民,109,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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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凌仕昇
被 告 李易樺(原名:李翠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6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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