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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蘇柏誠
被 告 蘇文彬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3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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