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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林苡軒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被 告 李明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63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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