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附民,123,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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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大豐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憲聰 同上
被 告 鍾美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23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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