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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王保園
訴訟代理人 江沛錦律師
被 告 魏鵬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42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魏鵬飛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第243 頁),是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另依上揭法條第3項規定,就原告對被告魏鵬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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