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附民,196,201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裴玲芳
陳氏蓓
山氏桂
段氏菲
馮三妹
阮玉媚
蔡月嫦
鄭麗秋
裴金蓉
范翠嬌安
阮錦鸞
莊碧柳
胡秋霞
被 告 范氏菁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10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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