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附民,33,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黃宋龍妹
被 告 尤勝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92 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尤勝源所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9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前開法律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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