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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葉彥均
被 告 吳振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5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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