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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許倖淇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被 告 陳宏庠
塗君琳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87 號,即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1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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