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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張金玉
被 告 江天祐 生前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張金玉因被告江天祐等人業務過失致死之侵權行為,承受莫大之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185 條、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05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江天祐於本案繫屬後,於民國107 年5 月5 日死亡,未及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刑事案件業因被告江天祐死亡,經本院以106 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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