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附民,9,20181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張金玉

被 告 李大再
朱銀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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