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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附民原告 黃振寬
附民被告 周秀瑩
上列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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