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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惠瀅
許達峰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易字第180 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蔡惠瀅及許達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二人已成立和解,並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37、3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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