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7,交簡附民,50,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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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李春梅



被 告 何孟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27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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