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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石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撤緩偵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石碑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上午8 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內埔鄉廣濟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廣濟路與光明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以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路況,亦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光明路,適有告訴人陳美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廣濟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至上揭路口,閃避不及,遂與被告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兩側膝蓋、左小腿挫傷併腫痛、擦傷及兩手、右腳多處擦傷之傷害(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詎被告見告訴人人、車倒地,可預見告訴人可能因此受傷,竟未對告訴人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將其送醫救治,亦未報警並等候警方及救護人員到場處理,即基於肇事逃逸之不確定故意,逕自騎乘機車離開現場。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訴訟繫屬後之108 年2 月24日死亡,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8 年2 月27日屏警分偵字第10830643200 號函暨職務報告、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108 年2 月25日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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