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7,交重附民,17,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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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邱新松
邱華美
邱清美
邱清英
張嘉讌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碧英
被 告 謝仕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355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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