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7,交重附民,22,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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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附民原告 賴寧輝
附民被告 郭定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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