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7,交附民,126,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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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柯美玉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廖辛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22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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