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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許生才
被 告 姚本貴
高雄城市之光教會
殷維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31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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