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7,交附民,27,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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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梁修長(即梁鍾英玉之承受訴訟人)

梁美琪

梁修全

梁麗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被 告 林碧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2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梁鍾英玉與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因梁鍾英玉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7 年2 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梁修長、梁美琪、梁修全、梁麗枝具狀聲明由梁修長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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