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李為杰
被 告 張聰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690 號,原案號:107 年度交易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