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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詮富
選任辯護人 鍾武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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