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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熊定甫
被 告 杜秋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原交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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